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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共同出资买房,女方婚后一个半月提出离婚
男方出资多,女方要求写明各50%。 婚后女方继续接受其他人的追求(算过错方吗?),觉得对方开的条件更难以拒绝,提出离婚。 双方没有小孩,只有这一套房产,婚前后都是男方还贷,每个月还贷4324元,8月份开始还,婚后11月份、12月份都是男方独自还款,还给女方每个月1000元(远远不止),给女方的旅游、孝敬女方父母的钱一共3万元,买金器1.9万,电器一万多。 现在女方要房子,男方那些钱可以要回? 女方算是过错方吗?
地区:江苏-南京 分类:民事法律- 提问时间:2017-12-22 16:03:03
提问者:ASK1513929783iow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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